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卫生服务中心:
为全面掌握我市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精准做好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0〕10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困难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评估流程
困难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分初步筛查和专业评估。
初步筛查:居家的,由村(社区)完成,入住在养老机构的,由所在机构完成。
专业评估:在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具体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务办(民政)组织,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浙里养平台操作要求
村(社区)的初筛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人员通过民政账号登录浙里养平台——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进行系统输入;专业评估结果,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把专业评估结果反馈给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人员,并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浙里养平台进行评估机构账号注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民政)负责输入。
三、评估异议处置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比原级别高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和财政各承担一半。困难老年人因身体变化,临时申请增加能力评估的,评估等级变高的,评估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财政承担,否则,由申请对象承担。
四、评估费用和用途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最多评估二次。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8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40元,其评估费用由所在养老机构承担。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每人次75元,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的享受政府各类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户籍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对于不符合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取得的评估费可用于评估机构设施设备添置、工作人员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支出。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6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印发
请下载word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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