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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5人气:16

一、文件出台背景

做好我市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民〔2014〕69号)精神。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登记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符合基金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

(一)涉及民政领域的基金会(宗教类除外),由市民政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二)其他基金会,可由慈溪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请示省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委托后,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3、登记条件

(一)名称基金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先审核。申办设立基金会,其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且冠以“慈溪市”。

(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⑵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⑶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⑷有固定的住所;

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陈益波  联系电话:63046803


本文网址:http://cxllfzjjh.org.cn/zcfg/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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