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做好我市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民〔2014〕69号)精神。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登记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符合基金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
(一)涉及民政领域的基金会(宗教类除外),由市民政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二)其他基金会,可由慈溪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请示省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委托后,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3、登记条件
(一)名称基金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先审核。申办设立基金会,其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且冠以“慈溪市”。
(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⑵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⑶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⑷有固定的住所;
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文件解读单位
慈溪市民政局。
五、文件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戚建江、陈益波 联系电话:63046803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